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汇总454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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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1、(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2、与人相见说“您好”,麻烦别人说“打扰”,

3、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6、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7、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规家训其实就是在家庭里形成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体现着家人的价值追求和传承,承载了祖祖辈辈对后代的希望,是为人和处事的言传身教,是文化和道德的潜移默化。

8、(三)撤销党内职务;

9、(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10、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2、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14、(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15、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16、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17、《党章》

18、(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19、(二)严重警告;

20、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仪表端庄,言行文明;

23、(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5、(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26、(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7、公平诚信,教师要为人正直,在自己的工作中,如绩效的考核、岗位的聘用、评优评奖等上不能徇私舞弊。

28、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29、不准用白条据收取诉讼费和罚款。

30、(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31、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2、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3、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35、(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36、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37、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8、(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39、为人师表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举止要得体,严禁任何猥亵行为。

40、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41、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44、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45、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6、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7、语言规范、求真务实,不要言谈粗俗、弄虚作假;

48、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0、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1、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不准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53、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4、(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56、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7、(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58、不准接受法人单位和个人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酬谢。

59、举止得体,遵章守规;

60、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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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62、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不要奇装异服、行为轻浮。

63、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廉洁自律装在心中,幸福家园乐在其中。

65、违反违背党和国家政策言行

66、文明行为十条规范

67、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69、(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70、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71、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2、举止得体遵章守规,仪表端庄落落大方;

73、(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74、(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75、排队守序不插队

76、言传身教、积极向上,不要师德失范、消极颓废;

77、不准对当事人刑讯逼供,打骂体罚,刁难或冷、横、硬、冲、耍特权。

78、(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79、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对待客户耐心细致,热情周到满意而去;

81、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82、人民公仆弘扬正气,牢记使命甘愿奉献。

83、(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84、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86、热爱学校、敬业奉献,不要损害身体、敷衍塞责;

87、(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88、不准违反中央政法委“四项禁令”、省高院和最高院的“两个八不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条”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和市中院两个“十条禁令”,违者将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89、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0、一、坚定政治方向。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91、坚守廉洁自律。从教要廉洁,不得索要家长财物,不得利用家长资源来谋取自己的私利。

92、不准在办案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93、(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94、(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95、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6、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7、求人解答用“请教”,盼人指点用“赐教”

98、(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99、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1、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2、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3、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4、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5、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6、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107、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08、慎言慎行一身正气,清正廉洁两袖清风。

10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0、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1、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112、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113、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4、(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115、(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116、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117、(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18、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119、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20、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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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二、自觉爱国守法。

122、(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123、(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124、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5、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26、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127、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28、(二)解散。

129、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30、(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31、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13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3、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4、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35、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36、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37、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8、不准违反规定不及时立案、私自立案、办黑案。

139、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41、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2、遵守教育规范。在教学中要勇于探索,反对学术不端。

143、(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144、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5、(一)警告;

146、请人谅解“对不起”,无法满足说“抱歉”;

147、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148、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9、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不要违规收费、以教谋私;

150、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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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勤俭节约,互助友爱;

152、五要言传身教、积极向上,不要师德失范、消极颓废;

15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54、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55、(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156、《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157、奉献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徇私舞弊,或是利用学校名义谋取个人利益。

158、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9、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0、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61、索要或违规收受家长、学生此物。

162、处事公平,平似水;为官清廉,洁如冰。

163、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4、(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165、文明用语十个字: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

166、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167、(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168、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9、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0、传播优良文化。作为教师要传播正能量,坚持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发表或转发不良观点以及不良信息。

171、整洁卫生,美化环境;

172、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73、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4、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75、(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176、(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177、(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178、不准借婚丧、送子女上学、当兵、过生日、提干、调动工作之机大操大办,置办酒席,收受礼品、礼金。

179、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0、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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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182、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或托当事人办私事。

183、“您好”不离口,“请”字放前头,时时“对不起”,“谢谢”跟后头,“再见”送客走。

184、(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185、教学创新、诲人不倦,不要照本宣科、歧视学生;

18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87、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8、教育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89、(四)留党察看;

190、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和违反规定参加高消费,杜绝一客多赔。

191、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2、新时代中小学教师的十项准则是由教育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而研究制定的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新时代中小学教师的十项准则:坚定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

193、骚扰猥亵学生等。

194、(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95、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196、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97、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8、(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199、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201、(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02、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3、(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04、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05、服务宗旨时刻不忘,五个形象牢记心中;

206、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7、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08、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09、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10、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211、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212、三、传播优秀文化。

213、第五章 其他规定

214、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不要体罚学生、斥责家长;

215、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16、(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217、(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218、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9、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220、养廉不分你我,劝廉方为持家。

221、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2、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3、(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24、(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225、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26、(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227、(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28、(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29、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30、廉而洁,一身正气;勤而俭,两袖清风。

231、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232、(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23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34、(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235、(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236、(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37、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38、坚定自己的政治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共产党领导,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能损害党的权威和政策。

239、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0、(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241、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或带有色情服务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242、出门送客说“慢走”,临分别时说“再见”。

243、党章即党的章程,它是一个政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244、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45、(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246、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247、三要热爱学校、敬业奉献,不要损害身体、敷衍塞责;

248、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49、第一编 总则

250、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51、(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252、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253、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54、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5、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6、(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257、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8、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9、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60、第二编 分则

261、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62、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3、微笑待人不欺生

26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65、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6、不准在工作期间喝酒,酒后接待当事人。

267、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不要文人相轻、推诿拆台;

268、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9、(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270、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271、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72、(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73、不准参与“黄、毒、赌”活动。

274、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同心同德树立形象;

275、(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

276、(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277、(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278、(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279、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8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81、热情待客明礼友善,行为语言尽显文明;

282、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83、遵守公德、为人师表,不要酗酒滋事、参与赌博;

284、尊规守纪,不私一利,做守纪之人;恪尽职守,勤恳做事,做务实之事;尊老爱幼,和睦友善,做和谐之人。

285、祝人健康说“保重”,向人祝贺说“恭喜”;

286、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8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88、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9、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0、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1、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92、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3、治学严谨、钻研业务,不要不学无术、误人子弟;

294、(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95、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和人民,遵守法律法规,认真依法履行自己教师的职责,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296、(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97、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98、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9、(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300、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301、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03、五、关心爱护学生。

304、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305、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06、大事小事秉公办事,小节大节廉字为节。

307、(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08、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9、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10、第三编 附则

311、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2、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3、(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314、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15、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6、热心公益助残济困,互相帮助构建和谐;

317、(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318、最新师德师风十条要求,教师坚持做到十要、十不要

319、不公平对待学生。

320、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1、一要遵守公德、为人师表,不要酗酒滋事、参与赌博;

322、(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23、(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324、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325、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26、(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327、潜心于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好教书育人。并且要做到因材施教,不能敷衍教学,或者有兼职兼薪的行为。

328、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29、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0、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33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32、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3、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334、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335、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336、高校教师十项准则如下:

337、得人帮助说“谢谢”,麻烦别人说“打扰”;

338、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9、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40、赞人见解说“高见”,归还物品说“奉还”;

341、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42、勤俭节约互助友爱,整洁卫生美化环境;

343、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4、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5、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46、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47、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348、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49、(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350、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52、谦虚谨慎廉洁自律,团结友善助人为乐;

353、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54、(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355、四要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不要体罚学生、斥责家长;

356、热心公益,助残济困;

357、(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358、车让行人不乱停

359、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360、弘扬传统家庭美德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361、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2、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63、六、坚持言行雅正。

364、(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365、(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366、向人询问说“请问”,需要考虑说“斟酌”;

367、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8、(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369、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为自己的亲友的案件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泄露审判机密,到上级法院说情,为当事人充当总后台。

370、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1、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2、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和不正当竞争。

373、爱岗敬业钻研好学,诚实守信品德端正;

374、(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375、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76、俭以养德,廉洁深植。

377、不准占用、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款以及法人单位提供的赞助费。

378、(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79、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0、九、坚守廉洁自律。

381、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82、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83、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84、(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385、(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386、文明用语和行为十条规范

387、(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388、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8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90、八、秉持公平诚信。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391、同心同德,树立形象。

392、(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393、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394、(一)改组;

395、为深化清廉好家风建设

396、(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97、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8、(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99、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400、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01、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02、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3、二要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不要违规收费、以教谋私;

404、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05、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同时也要严格的要求他们,不能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无关的事宜。

406、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07、中国共产党党纪条规有:

408、(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409、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0、不准滥用强制措施,乱罚款或收取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规定以外费用。

411、六要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不要文人相轻、推诿拆台;

412、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3、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14、(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415、婚庆丧事不浪费

416、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417、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18、志愿服务不掉队

419、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20、托人办事用“拜托”,求人帮忙说“劳驾”; 看望别人称“拜访”,请人勿送用“留步”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421、十、积极奉献社会。

42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23、七、遵守学术规范。

424、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5、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426、热情好客,明礼友善;

42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8、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29、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30、(一)经商办企业的;

431、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432、不准携带枪支,着装进入饭店或娱乐场所。

433、为官以廉为先,为政以勤为基,为民以实为本。

434、(五)开除党籍。

435、(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436、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7、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8、(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439、(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440、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41、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42、(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43、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促进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出如下规定:

444、(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45、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446、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47、四、潜心教书育人。

448、(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449、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50、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小学生廉洁自律十条

451、不准借办案之机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452、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3、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4、(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